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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金融管理專員在根據第(1)款進行討論後,可藉向有關認可機構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機構採取該通知指明的補救行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及權益的限度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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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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