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第(1)款,根據該款發出的公告內的守則 —— (a) 可說明適用於所有認可機構,或公告內指明的某類認可機構;及 (b) 可為施行任何該等守則而指明何者構成單一個體,而在不損害該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可指明任何類別或種類的人或業務可構成該等單一個體。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根據該款發出的公告內的守則 —— (a) 可說明適用於所有認可機構,或公告內指明的某類認可機構;及 (b) 可為施行任何該等守則而指明何者構成單一個體,而在不損害該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可指明任何類別或種類的人或業務可構成該等單一個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