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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外地銀行 (foreign bank)指 —— (a) 任何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而並非認可機構的銀行; (b) 任何認可機構於香港以外的任何業務,包括獲得根據本條發出的通知書的認可機構於香港以外的任何業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及權益的限度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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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