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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認可機構於任何時間在金融管理專員書面傳喚下,須按他的規定向他交出證據或資料,使他信納該機構並無違反 —— (a) 根據第81A(1)條訂立的規則的任何條文; (b) 第81C(1)條所界定的補救行動規定;或 (c) 根據第86條發出的通知的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認可機構的風險承擔及權益的限度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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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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