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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在 —— (a) 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屬於或載有以下邀請的範圍內 —— (i) 邀請公眾人士在某認可機構作出存款;或 (ii) 邀請公眾人士訂立或要約訂立在某認可機構作出存款的協議; (b)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3(1)條憑藉該條例第103(3)(f)、(g)、(h)或(i)條而不適用於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範圍內或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發出是根據該條例第105(1)條獲認可的範圍內; (c) 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屬於或載有符合附表5所指明適用於訂明廣告的規定的訂明廣告的範圍內;或 (d) 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是關乎存款的接受而第III部憑藉第3(1)或(2)條不適用於該項接受的範圍內, 不適用於該廣告、邀請或文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部 — 廣告、申述及“銀行”稱號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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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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