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在下述情況下不得被視為就第(1)款適用的廣告、邀請或文件而違反該款 —— (a) 他僅向購買者或免費向公眾人士發出或為如此發出的目的而管有載有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報章、雜誌、期刊或其他普遍及經常流通的定期刊物; (b) 他僅在提供下述服務的過程中發出或為如此發出的目的而管有該廣告、邀請或文件 —— (i) 透過通訊網絡傳送由顧客或任何其他獨立人士提供的資料;或 (ii) 提供接達該網絡的途徑; (c) 他從事發出或安排發出廣告的業務,並且證明 —— (i) 他是為在業務的日常運作過程中發出該廣告、邀請或文件作發出之用而收取該廣告、邀請或文件; (ii) 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內容是完全由他的某顧客或由他人代他的某顧客設定的; (iii) 他在收取或發出該廣告、邀請或文件前,沒有揀選、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內容;並且 (iv) 他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發出該廣告、邀請或文件會構成罪行;或 (d) 如 —— (i) 他是廣播業者; (ii) 他是以廣播業者的身分直播該廣告、邀請或文件; (iii) 他在廣播該廣告、邀請或文件前,並沒有揀選、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內容;並且 (iv) 他按照使他有權廣播的牌照(如有的話)的條款或條件,及按照在《廣播條例》(第562章)或《電訊條例》(第106章)下發出並以其廣播業者身分適用於他的業務守則或指引(不論實際如何稱述),而就該項廣播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