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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7條

銀行業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及附表5中 —— 直播 (broadcast live)就任何材料(不論實際如何稱述)而言,指事先未經灌錄或攝錄而將該材料廣播; 訂明廣告 (prescribed advertisement)指任何屬於或載有就以下事宜作出邀請的廣告、邀請或文件 —— (a) 在香港以外作出存款;或 (b) 訂立協議或要約訂立協議在香港以外作出存款; 廣播 (broadcast)就任何材料(不論實際如何稱述)而言,包括將該材料所載資料廣播; 廣播業者 (broadcaster)指合法地作出以下作為的人 —— (a) 設置與維持《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A部所指的廣播服務;或 (b) 提供《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1)條界定的廣播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部 — 廣告、申述及“銀行”稱號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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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