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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訂立的規則 —— (a) 可考慮到與屬每一類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有關聯的風險,就不同類別的認可機構,訂定不同的條文; (b) 可在顧及香港當時的環境下,實施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關於資本的銀行業監管標準,不論是實施全部標準或實施該等標準的某部分,並可在實施時作出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合適的變通; (c) 可在加以變通或不加以變通的情況下應用、採納或以提述方式收納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任何關於資本的文件,不論是應用、採納或收納整份文件或文件的某部分,亦不論是以於文件發出時有效的版本或不時有效的版本為準; (d) 可就有一間或多於一間附屬公司的認可機構,指明或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明,適用於該機構的任何資本規定規則,須 —— (i) 以非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 (ii) 以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及一間或多於一間該等附屬公司;或 (iii) 以非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及以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及一間或多於一間該等附屬公司; (e) 可規定在該規則中訂明的關於認可機構的事宜(包括沒有遵從資本規定規則),屬該機構須為之採取以下行動的事宜 —— (i) 立即通知金融管理專員;及 (ii) 在金融管理專員的要求下,提供詳情; (f) 可就金融管理專員應有關認可機構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訂定條文;上述申請是指該機構因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該規則就該機構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申請; (g) 可訂明以一個有上限及下限的範圍的形式表達的資本規定,亦可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在何種情況下可決定一個在該範圍內的適用於某認可機構的特定資本規定;及 (h) 可載有因該規則而需要或適宜訂立的附帶條文、補充條文、相應條文、過渡性條文或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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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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