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認可機構沒有遵從任何在根據第(2)款送達的通知內施加的規定,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8級罰款及監禁5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A部 — 資本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