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規定
第97H條
(1) 金融管理專員可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及第(2)款指明的人後,為以下目的訂立規則 —— (a) 考慮到與認可機構有關聯的流動性風險,為該等機構訂明流動性規定;及 (b) 有關連的目的。 (2)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人為 —— (a)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b)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c) 香港銀行公會;及 (d) DTC公會。 (3) 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則下,根據該款訂立的規則 —— (a) 可考慮到與屬每一類別的認可機構有關聯的流動性風險,就不同類別的認可機構,訂定不同的條文; (b) 可在顧及香港當時的環境下,實施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關於流動性的銀行業監管標準,不論是實施全部標準或實施該等標準的某部分,並可在實施時作出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合適的變通; (c) 可在加以變通或不加以變通的情況下應用、採納或以提述方式收納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任何關於流動性的文件,不論是應用、採納或收納整份文件或文件的某部分,亦不論是以於文件發出時有效的版本或不時有效的版本為準; (d) 可就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指明或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明,適用於該機構的任何流動性規定規則,須以其業務包括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在香港以內或以外的業務的基礎而適用; (e) 可就有一間或多於一間第(4)款所指的聯繫實體的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指明或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明,適用於該機構的任何流動性規定規則,須 —— (i) 以非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 (ii) 以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及一間或多於一間該等實體;或 (iii) 以非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及以綜合基礎適用於該機構及一間或多於一間該等實體; (f) 可就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指明或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明,適用於該機構的任何流動性規定規則,只適用於該機構在香港以內的業務; (g) 可規定在該規則中訂明的關於認可機構的事宜(包括沒有遵從流動性規定規則),屬該機構須為之採取以下行動的事宜 —— (i) 立即通知金融管理專員;及 (ii) 在金融管理專員的要求下,提供詳情; (h) 可就金融管理專員應有關認可機構的申請而覆核其決定,訂定條文;上述申請是指該機構因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該規則就該機構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申請; (i) 可訂明以一個有上限及下限的範圍的形式表達的流動性規定,亦可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在何種情況下可決定一個在該範圍內的適用於某認可機構的特定流動性規定;及 (j) 可載有因該規則而需要或適宜訂立的附帶條文、補充條文、相應條文、過渡性條文或保留條文。 (4) 為施行第(3)(e)款 —— (a) 如任何屬法團的實體符合以下條件,即屬某認可機構的聯繫實體 —— (i) 該實體屬該機構的附屬公司; (ii) 該機構有權在該實體的任何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不少於20%但不超過50%表決權;或 (iii) 該機構對該實體的事務的處理有重大影響力(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作出該實體的財政及運作政策決定的權力);及 (b) 如某認可機構對某不屬法團的實體的事務的處理有重大影響力(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作出該實體的財政及運作政策決定的權力),該實體即屬該機構的聯繫實體。 (5)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則,可規定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該規則作出的決定,屬第101B(1)條適用的決定。 (6) 除本部及第X部另有規定外,認可機構須遵從根據第(1)款訂立並對它適用的規則。 (7) 為免生疑問,第(1)款中要求金融管理專員諮詢任何人的規定,並不阻止金融管理專員諮詢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