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人為 —— (a)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b)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c) 香港銀行公會;及 (d) DTC公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B部 — 流動性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