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某認可機構為遵從訂明通知規定,而就沒有遵從關於該機構須維持的最低流動性水平的流動性規定規則一事,通知金融管理專員,金融管理專員須立即通知財政司司長,並向財政司司長提供財政司司長要求的關於該不遵從事件的任何詳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B部 — 流動性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