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3)、(4)及(5)款另有規定外,如金融管理專員考慮到與某認可機構有關聯的流動性風險,並基於合理理由,信納更改適用於該機構的任何流動性規定規則屬穩妥做法,即可藉向該機構送達的書面通知,作出該更改。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除第(2)、(3)、(4)及(5)款另有規定外,如金融管理專員考慮到與某認可機構有關聯的流動性風險,並基於合理理由,信納更改適用於該機構的任何流動性規定規則屬穩妥做法,即可藉向該機構送達的書面通知,作出該更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