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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金融管理專員擬根據第(1)款向某認可機構送達通知,金融管理專員須向該機構送達該通知的草擬本(通知草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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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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