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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5條

銀行業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沒有按照第(3)(b)款就送達某認可機構的通知草擬本作出的申述,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第(1)款,向該機構送達在內容方面與通知草擬本實質上相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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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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