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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適用於某認可機構的任何流動性規定規則根據本條被更改,本部(包括根據第97H(1)條訂立的規則)經作出所有因考慮到如此更改後的流動性規定規則而必需作出的變通後,就該機構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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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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