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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現設立一個審裁處,其中文名稱為“銀行業覆核審裁處”,而其英文名稱為“Banking Review Tribunal”。該審裁處由一名主席及根據第(3)款委任的若干名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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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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