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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行政長官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委任他認為適合獲委任的不屬公職人員的人士為覆核審裁處成員,而如此獲委任的人數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2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IIA部 — 銀行業覆核審裁處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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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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