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任何公司違反第(1)款,其每名董事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8級罰款及監禁5 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任何公司違反第(1)款,其每名董事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8級罰款及監禁5 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