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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2)及(5)款的規定下,金融管理專員收到任何公司根據第118B條提交的申請後,可藉向該公司送達書面通知 —— (a) 核准該公司以貨幣經紀身分行事 —— (i) 自按指明格式發出的附於該通知書的核准證明書所指明的日期(如有的話)起生效;及 (ii) 但須受他認為於個別情況下附加於該證明書屬恰當的條件(如有的話)所規限;或 (b) 拒絕如此核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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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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