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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如根據第(1)(b)款拒絕核准任何公司,須以書面通知該公司 —— (a) 該項拒絕;及 (b) 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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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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