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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不限制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金融管理專員可於任何時間,藉向某核准貨幣經紀送達的書面通知,對該貨幣經紀的核准證明書附加他認為恰當的條件(包括藉修訂已附加於該證明書的條件而附加者),或按他認為恰當,取消任何已附加於該證明書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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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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