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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核准貨幣經紀違反根據第(1)(a)或(4)款對其核准證明書附加的任何條件,其每名董事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7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加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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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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