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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符合第(1A)及(2)款及第118E條的規定下,金融管理專員可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提議 —— (a) 以附表12指明而適用於某核准貨幣經紀或與該經紀有關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理由;及 (b) 藉向該經紀送達的書面通知, 撤銷該經紀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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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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