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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 —— (a) 任何核准貨幣經紀向金融管理專員送達書面通知,述明它不擬根據第132A(5)條就其核准根據第(1)款被提議撤銷一事而提出上訴; (b) 任何核准貨幣經紀就其核准根據第(1)款被提議撤銷一事在《行政上訴規則》(第1章,附屬法例A)所指明的可根據第132A(5)條提出上訴的期限已屆滿,但該經紀並沒有提出上訴;或 (c) 任何核准貨幣經紀根據第132A(5)條就其核准根據第(1)款被提議撤銷一事而提出的上訴並不成功, 金融管理專員須於其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藉向該經紀送達的書面通知,指明該項撤銷的生效日期(而該項核准即據此於該日期及由該日期起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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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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