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金融管理專員在根據第118D條行使其權力而提議撤銷某核准貨幣經紀的核准前,須將提議撤銷核准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理由通知該經紀,並須給予該經紀在金融管理專員以書面指明的期限內陳詞的機會,而該期限在所有情況下均須屬合理的。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金融管理專員在根據第118D條行使其權力而提議撤銷某核准貨幣經紀的核准前,須將提議撤銷核准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理由通知該經紀,並須給予該經紀在金融管理專員以書面指明的期限內陳詞的機會,而該期限在所有情況下均須屬合理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