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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款的施行並不損害任何人向該款所提述的核准貨幣經紀(或前核准貨幣經紀)強制執行或以其他方式維護任何權利或權益,亦不損害該經紀向任何人強制執行或以其他方式維護任何權利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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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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