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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有關核准貨幣經紀的核准被撤銷的理由是該經紀以書面要求金融管理專員撤銷其核准,則第(1)款不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XA部 — 貨幣經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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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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