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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18F條

銀行業條例 第118F條

核准貨幣經紀須繳付的費用

第118F條

(1) 核准貨幣經紀須在其獲核准日期後14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付附表2指明的核准貨幣經紀的費用。 (2) 核准貨幣經紀須每年在其獲核准日期的周年日,向庫務署署長繳付附表2指明的核准貨幣經紀續期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XA部 — 貨幣經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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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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