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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對於任何人是否正在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一事,如有爭議,該事宜須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作決定,但就違反本條例的罪行而提出檢控的情況除外;而就本條例的各方面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是最終及具決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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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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