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中 —— 押記 (charge)包括留置權、產權負擔、衡平法權益及第三者權利; 資產 (assets)包括在香港以外的資產; (a) 就公司股份而言——指現行帳面價值及當其時尚未就股份繳付的款額的總和;及 (b) 就任何其他情況而言——指現行帳面價值。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在本條中 —— 押記 (charge)包括留置權、產權負擔、衡平法權益及第三者權利; 資產 (assets)包括在香港以外的資產; (a) 就公司股份而言——指現行帳面價值及當其時尚未就股份繳付的款額的總和;及 (b) 就任何其他情況而言——指現行帳面價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