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認可機構違反第(2)或(4)款,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7級罰款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3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2級罰款。
銀行業條例 第5條
如認可機構違反第(2)或(4)款,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7級罰款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3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