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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第106(2)條訂立並在緊接《2012年銀行業(修訂)條例》(2012年第3號)第14條的生效日期*前有效的公告,在該日期*當日及之後當作根據第(3)款訂立,並據此可由根據該款訂立的公告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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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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