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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適用於現在或曾經是 —— (a) 公職人員; (b) 獲金融管理專員授權的人; (c) 認可機構的顧問; (d) 認可機構的經理人; (da) 根據第53G(5)條獲委任的人; (e) 根據第117(2)條獲委任的人;及 (f) 憑藉(b)、(c)、(d)或(e)段而為本款適用的人所僱用或協助該人的人, 且根據本條例行使或曾根據本條例行使任何職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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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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