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並儘管第120條另有規定,如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符合下述代表辦事處的客戶的利益,可向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適當的、獲承認的而又為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受該地方足夠的保密條文所規限的銀行業監管當局,就在該地方成立為法團的銀行所維持經營的本地代表辦事處,或就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該當局具有主要監管責任的本地代表辦事處,提供關於該本地代表辦事處事務的事宜的資料。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在符合第(3)款的規定下,並儘管第120條另有規定,如金融管理專員認為符合下述代表辦事處的客戶的利益,可向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適當的、獲承認的而又為金融管理專員認為受該地方足夠的保密條文所規限的銀行業監管當局,就在該地方成立為法團的銀行所維持經營的本地代表辦事處,或就金融管理專員認為該當局具有主要監管責任的本地代表辦事處,提供關於該本地代表辦事處事務的事宜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