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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B條

銀行業條例 第3B條

第3B條

就在《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前就認可機構的業務或財產設立的押記而言,第(3)款適用,猶如在該款中提述《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7A條是提述《修訂前的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67條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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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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