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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對於認可機構的經理人在管理該機構的事務、業務及財產的過程中真誠行事所作出的,或該機構根據該經理人在該過程中真誠行事時發出的指示所作出的該機構的業務或財產的任何產權處置,《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並不使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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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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