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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檢控的人如證明他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並已盡應盡的努力避免他本人或他控制下的任何人犯該罪行,即屬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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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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