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不適用於第18(11)、22(12)、24(12)、25(10)、47(3)、50(6)、53C(14)、53H、63(7)、64(5)、72A(4)、73(2)、93(1)、97(1)、117(7)、118(5)、120(6)、123、124或125(4)條所訂罪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XI部 — 雜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