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以下人士 —— (a) 任何公職人員; (b)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任何人; (c) 認可機構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 (d) 認可機構的經理人或該經理人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或 (e) 任何根據第117(2)條獲委任的人, 無須由於他在行使或其意是行使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授予或委予的職能時真誠地辦理或遺漏辦理的任何事情,而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以下人士 —— (a) 任何公職人員; (b)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任何人; (c) 認可機構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 (d) 認可機構的經理人或該經理人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或 (e) 任何根據第117(2)條獲委任的人, 無須由於他在行使或其意是行使由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授予或委予的職能時真誠地辦理或遺漏辦理的任何事情,而承擔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