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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須當作由1976年4月1日起已具有效力,但就本條例生效日期前已展開的任何法律程序而言,該款與本款一同予以理解時,並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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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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