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以下各項可由律政司司長提起訴訟,作為有關認可機構欠下政府的民事債項而追討 —— (a) 根據第19、45、48、51或118F條須支付的任何費用的款額; (b) 任何依據根據第53G(7)條釐定而須由認可機構向下述人士支付的酬金及開支 —— (i) 該機構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 (ii) 該機構的經理人或該經理人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及 (c) (d) 財政司司長根據第55(3)條命令須由認可機構支付的任何開支。 (e)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以下各項可由律政司司長提起訴訟,作為有關認可機構欠下政府的民事債項而追討 —— (a) 根據第19、45、48、51或118F條須支付的任何費用的款額; (b) 任何依據根據第53G(7)條釐定而須由認可機構向下述人士支付的酬金及開支 —— (i) 該機構的顧問或該顧問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 (ii) 該機構的經理人或該經理人根據第53G(5)條委任的任何人;及 (c) (d) 財政司司長根據第55(3)條命令須由認可機構支付的任何開支。 (e)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