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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5條

銀行業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1)(b)款內提述的由任何認可機構須支付的任何酬金及開支,在由原訟法庭作出的該機構的清盤中,具有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32章,附屬法例H)對破產管理署署長招致的任何訟費、收費及開支所給予的相同優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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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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