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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依據本條例任何條文須向金融管理專員送交的所有表格及資料,以及須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的任何申報表,須以中文或英文及阿拉伯數字編製;如任何該等表格、資料或申報表是譯本,須予以核證以令金融管理專員信納它是一份真實及正確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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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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