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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認可機構違反第(1)或(2)款,其每名董事、每名行政總裁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或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另加每日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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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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