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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行使根據第118C條對核准貨幣經紀的核准證明書附加任何條件(包括藉修訂已附加於該證明書的條件而附加者)的權力前,金融管理專員須作諮詢;如他提議將該條件附加於 —— (a) 屬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公會成員的每名核准貨幣經紀的證明書,則須諮詢該公會; (b) 個別核准貨幣經紀的證明書,則須給予該經紀在金融管理專員指明的期限內陳詞的機會,而該期限在所有情況下均須屬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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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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