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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5條

銀行業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在緊接有關日期前生效的第70或72條所適用的任何人,沒有在有關日期前根據該條就憑藉該條而適用於他的事宜申請批准,則在有關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該條須就該事宜而適用於他,猶如有關條例從沒有制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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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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