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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儘管第150(8)及(10)條藉有關條例第25(2)條修訂,根據第150(8)或(10)條批給的任何延長期間在有關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尚未屆滿者,須繼續計算,猶如該條並未如此修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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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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