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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前銀行牌照、前註冊或前有限制銀行牌照,在有關日期當日及自該日起,即當作為 —— (a) (如屬前銀行牌照)根據第16條批給的銀行牌照; (b) (如屬前註冊)根據該條准予的註冊; (c) (如屬前有限制銀行牌照)根據該條批給的有限制銀行牌照, 而本條例的條文即據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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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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