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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指明利率並非或可能並非就在發出訂明廣告當日的存款所須支付利息的利率,須在訂明廣告內述明;而廣告須述明已按指明利率支付利息的日期,該日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接近發出廣告的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5 — 適用於訂明廣告的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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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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